传唤到案自首的新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第一条的规定,传唤到案自首的新规定可以总结如下:
1. 自动投案 :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,并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,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,应认定自首。
2. 如实供述 :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这是认定自首的必要条件之一。
3. 不适用情况 :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,自信侦查单位未掌握其犯罪证据,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,不应认定为自首。
4. 自首的处罚 :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以上规定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、悔罪,并节约司法资源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发生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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